1 目的
为使炼铁厂照明设施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提高照明管理和维修水平,创造良好的照明环境,结合炼铁厂照明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2 范围
适用于炼铁厂各车间区域路灯、厂房照明、生产照明、通廊照明以及办公照明的管理。
3 引用文件
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
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
4 职责
4.1 设备科
4.1.1 炼铁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,负责各车间照明的日常管理及维修。
4.1.2 负责各车间照明设施改造方案的编制、提报。
4.1.3 负责各车间照明设施材料计划的提报、施工与验收。
4.1.4 负责各车间照明灯具、线路、配电箱、开关等符合用电安全标准。
4.1.5 负责监督合理使用照明资源,杜绝长明灯的现象。
4.1.6 负责根据季节变化,安排调整生产区路灯、车棚和通廊照明(带时控开关)开关时间。
4.2 综合科
4.2.1 负责各车间照明设施用电安全情况的监督、检查。
4.2.2 配合设备科做好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。
4.3 生产车间、科室
4.3.1 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检,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或调度上报。
4.3.2 负责照明设施安装或变更位置的确定。
4.3.3 合理使用照明资源,杜绝长明灯。
5 巡查内容及要求
5.1 路灯、路灯杆、配电箱
5.1.1 路灯、路灯杆、配电箱的巡查内容按照《公司照明设施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5.1.2 路灯应配置时控开关,设置定时自动开关模式,以节约用电。
5.1.3 路灯的配电箱应上锁,并保持箱体的清洁,做好粉尘、雨水的防护。
5.1.4 路灯的修复由各车间维修班负责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修复。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修复的,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。
5.2 生产厂房、通廊
5.2.1 照明设施宜采用LED节能灯具,安装时不得固定在电气配电柜上方,且不得妨碍人员或设备通过。
5.2.2 照明设施线路、开关布局合理,安装符合用电安全标准,无裸露、防护缺失等现象。
5.2.3 照明电源设单独线路、开关控制,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。不得依附照明设施搭棚、建房、筑墙或堆放、悬挂物品。
5.2.4 照明灯具周围1米内不得有杂物,禁止堆放易燃、易爆物品,应符合安装区域的防护等级、防爆标准。
5.2.5 配电箱正常情况下上锁,由专人管理。箱体正面应张贴防触电标识以及管理责任标识。
5.2.6 大型厂房、通廊的照明设施在符合照度标准的前提下,应当分区控制;设备停运、人员撤离后,可视情及时关闭照明,以节约用电。
5.3 操作、办公、休息室
5.3.1 照明设施宜采用LED节能灯具,安装位置不得在人员工作位置顶部,控制开关宜安装在门口侧。
5.3.2 室内明敷线路必须使用线槽防护,布局横平竖直,整洁美观。
5.3.3 照明设施的修复由所在区域的维修班负责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修复。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修复的,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。
5.3.4 办公、休息室在人员外出后应及时关闭照明,以节约用电。
6 考核
6.1 擅自迁移、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,考核责任人100元-500元。
6.2 造成路灯损坏无法使用的,考核责任人100元-500元。
6.3 照明设施损坏,未及时维修且未采取应急措施的,考核责任人100元。
6.4 照明使用岗位因管理不到位,存在长明灯的,考核责任人100元。
6.5 其它事宜执行《公司照明设施管理办法》考核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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